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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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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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公告栏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关于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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