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财综……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
  东莞市残联、财政、地税《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
  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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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公告栏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关于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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