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财综……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
  东莞市残联、财政、地税《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
  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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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 育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公告栏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关于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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