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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2022-03-15 0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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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省、市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就业状况稳定提升。但由于残疾人人数众多、特性突出,当前仍面临就业总量不足、就业质量不高、人均收入低等突出问题。《“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制度,扎实做好全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的试点工作,现结合当前东莞市残疾人就业的发展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专业化为主线,以政府财政支持体系为保障,以科学设置工作内容、合理培训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人才、扎实开展专业服务为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鼓励和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二、职业背景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是职业指导员下设工种,是为残疾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合理雇用残疾人,提供咨询、指导及帮助的人员。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镇街(园区)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试点,逐步积累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建设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支持体系提供依据,为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二)具体目标

1.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计划培训40名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对服务对象开展就业咨询、就业辅导、适应性就业服务和能力提升等服务

2.形成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督导机制。计划购买4个督导岗位,对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

3.量化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指标。计划服务不少于120名残疾人(若服务对象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则按1:2进行人数换算)。

4.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补贴与监管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领导组织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成立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试点的领导工作。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试点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戚洪亮

副组长:李芬芳

  员:李慧仪、韩  亮、刘  胜、王光普、伍佩珊、

陈韵珊、冯好玉

五、实施时间

20221月至202212

六、遴选条件

试点工作以试点镇街(园区)的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由市残联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相关服务,镇街(园区)残联协助做好服务对象和用人单位的征集推荐。

(一)承接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2.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聘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咨询等四级以上从业资格或社会工作初级以上职称工作人员;

4.有承接残疾人服务相关项目记录。

(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2.有志于从事残疾人事业,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3.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咨询四级以上从业资格或社会工作初级以上职称;

4.累计从事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心理咨询、职业信息分析等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心理学专业、教育学专业、管理学专业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且从事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心理咨询、职业信息分析等职业2 年(含)以上。

(三)参与试点的服务对象应具备以下要求: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

3.有就业意向、存在就业困难且需要就业帮扶的户籍残疾人。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23月底前)

1.制定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及督导工作的标准及要求;

2.确定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工作的服务对象;

3.确定承接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工作的社会服务机构;

4.确定开展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督导工作的督导机构。

(二)实施阶段(20224月至202210月)

1.组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上岗培训

通过培训,使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熟悉东莞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全面了解就业辅导员服务的工作特点和技能要求。经理论、实操考核合格后,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方可上岗提供服务。

2.开展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机构派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针对服务对象开展就业咨询、就业辅导、适应性就业服务和能力提升等服务;对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为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和帮助;督导机构对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进行检查指导和全程监督。

1)就业咨询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通过收集、整理服务对象信息,确定服务对象就业需求;通过走访入户、发放就业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等方式对服务对象进行政策宣讲;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登记和就业咨询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类型选择可适应的一般岗位。

2)就业辅导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运用标准化诊断与测评工具,为服务对象提供职业诊断,并撰写基础诊断报告;通过分析服务对象的兴趣及能力,识别出适应的岗位,为服务对象进行职业设计;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分析服务对象就业优势及特点,寻找现存的空缺岗位,助推服务对象在通用岗位上就业。

3)适应性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指导服务对象运用辅助器具弥补身体上的缺陷,为其挖掘合适的岗位,并协助用人单位与服务对象订立劳动关系协议;对服务对象进行择业指导,引导服务对象制定基本的职业规划,鼓励并配合服务对象参加招聘活动,并帮助其撰写和投送求职简历;指导用人单位提供无障碍设施环境等,给予服务对象就业支持,帮助服务对象稳定就业。

4)能力提升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帮助服务对象适应当前就业环境,并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帮助其完善通勤规划,使其能在生活和工作中做好协调;指导帮助服务对象提升求职能力和职业技能,协助其处理好工作关系。

(三)总结阶段(202211月至12月)

1.检查验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召开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围绕出台就业政策、建立就业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建议。

3.加强宣传。对试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和用人单位进行表彰,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残疾人就业环境。

八、工作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试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二)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试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通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问题。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各试点镇街(园区)残联要切实提高思想意识,积极配合试点工作。承接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试点的社会服务机构及督导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九、补贴及奖励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工作分为就业咨询、就业辅导、适应性就业服务、能力提升。一个残疾人完整得到以上服务可视为完成一个闭环服务,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完成一个闭环服务按平均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服务机构补贴。若服务对象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则按1:2进行补贴。补贴发放至社会服务机构账户,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给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工作补贴不得低于补贴总额的80%剩余部分用于社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培训行政费用支出。

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的残疾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按平均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所在社会服务机构奖励。若服务对象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则按1:2进行奖励。

同一残疾人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服务补贴及奖励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备注:

一、工作咨询电话:22216321,联系人:陈小姐。
    二、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参与试点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报名。
        1.各镇街(园区)残联(仅限残疾人和用人单位)
        2.微信扫描识别相应二维码报名(残疾人、用人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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