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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聘一名残疾人 须缴9898元保障金 

 

    东莞日报2008年7月21日讯(记者 洪厦芳) 200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从今日起开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须缴纳9898元就业保障金。
年审10月31日截止
    市残联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年审从7月21日开始,10月31日截止。年审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松山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统一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属地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

逾期不年审按无残疾职工征收保障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2372元的80%即9898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将根据上述标准按实际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外市户籍残疾人符合条件也纳入范围
    “今年,企业招用外市户籍残疾人并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的,也算入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市残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该残疾人必须是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入职,且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8个月;二是该残疾人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三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该残疾人参保,购买医疗、工伤、失业、养老四个险种,发放工资必须不低于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公告栏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关于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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