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现将2009年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2009年5月20日----8月31日。 二、年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方法: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松山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统一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其它用人单位到所属地镇(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年审。 四、年审执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3523元的80%(即10818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上述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市委关于缓收企业一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时同时办理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具体缴费期限待市政府确定后另行通知。 五、年审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没有该手册的用人单位,请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http://www.dgscl.com)下载年审表格,或向所属地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 2.2008年度市统计局《劳动情况》Ⅰ102-1表,没有该表的单位可提供上年度《劳动保障年审手册》或2008年度1月、6月、12月份工资表和《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完税凭证》; 3.如有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请提供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个人对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同送达。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地址:莞城区创业路14号 咨询电话:22237663 22237664 http://www.dgscl.com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